政府采购项目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审因素,一直都是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比较容易产生质疑、投诉的问题。那么,物业项目设置服务认证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针对这个问题来探讨一下吧!
以案为例
某地税务局物业项目公开招标,其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关于企业认证规定:1、投标人获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获得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以上最高得4分。(注: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证书有效性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提供截图。)。
对此,有一家新成立不久的物业供应商就该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提出疑问:企业必须要办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和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吗?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加分项合理吗?
针对问题一:企业是否必须要办理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和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
笔者认为,不是必须的。供应商之所以会产生这个疑问,主要是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两者概念混淆了。实际上,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条件决定了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评审因素决定了供应商能否中标,如果将资格条件比作报考条件,那评审因素就是打分标尺。因此,企业是否拥有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和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并不影响企业参与该物业项目的投标。
针对问题二: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加分项合理吗?
笔者认为,服务认证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满足五点原则:1、证书要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或与合同履约相关;2、不能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成立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4、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5、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案例中采购人采购的物业项目,实际上就是采购供应商相关的服务能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物业服务体系认证证书能够客观量化地体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或者没有明文禁止的、与采购项目需求相关有利于实现预算绩效目标和“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服务认证的证书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好了,关于物业项目设置服务认证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的问题咱们就分享到这了,想要了解更多服务认证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欢迎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