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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监理等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 发布时间:2024-01-19 09:14:55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从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在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定义、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信息技术应用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实行整体工程总承包,也可对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其中,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宜积极采用智慧建设管理系统,为数字孪生工程创造条件。


  在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时间、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要求、禁止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要求、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发包。如确有需要,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


  第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施工任一项的采购金额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第三,承担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第三方检测的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时招标人公开已完成并获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成果的,上述单位可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总承包范围、价款支付方式、价款调整情形、双方应承担的项目风险等主要内容。


  第六,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取得与工程总承包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并取得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包括项目法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项目法人职责、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责、分包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职责等;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风险分担、设计变更管理、分包管理、施工图审查、设计优化、暂估价项目实施、工程技术创新、建设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结算和决算审核、审计、工程保修等;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质量安全监督、信用监管、参建单位的整改责任、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