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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立项、编号、试点验证、机构与人员管理、结果采信、效果评估、清理过渡和跨部门监管作出系统规范,标志着我国自愿性认证体系建设进入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新阶段。
根据《办法》,国家统一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简称“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领域制定发布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并监督管理的自愿性认证制度。制度遵循“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共同实施、动态调整”原则,由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在编号管理上,《办法》明确,国推自愿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编号,代号为 CNCA-NVC。其中,管理体系认证分类代号为 M,产品认证为 P,服务认证为 S;编号由国推自愿认证制度代号、发布顺序号、分类代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示例为“CNCA-NVC-顺序号-分类代号:年份号”。
在制度建设环节,《办法》要求,国推自愿认证制度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内容应包括认证领域、必要性与可行性、拟出台采信政策、预期效果等。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或采用创新型、高度复杂认证模式,以及认证对象技术复杂、风险源隐蔽等情形,应当组织开展试点验证,试点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试点评估通过的正式发布推广,不通过的及时终止。
在实施主体管理上,《办法》规定,从事国推自愿认证的认证机构,由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能力为先、公平竞争、资源合理利用原则确定;产品领域认证机构应具备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和检查资源。认证审核、检查人员须依法注册,未取得注册资质不得从事相应活动。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推广,制定认证结果采信和支持政策;鼓励省级及以下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出台地方层面采信配套与激励措施。总局对制度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或废止相关制度。
为防止市场认知混乱,《办法》设定了清理过渡要求:自国推认证规则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得备案名称相同或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相似认证规则,不得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认证标志;已备案的相似规则予以退回,机构应停止受理新申请,已颁发证书可使用至下一次监督审核。
在监管层面,《办法》明确,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施国推自愿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综合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业内认为,《办法》的出台,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自愿性认证体系规范化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提升国推自愿认证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推动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有序转化为国家层面认证制度,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33号)